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44号
青岛友邦盛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UDW9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7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7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76号
青岛友邦盛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UDW9U):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起对你单位(注册及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23层23105室)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内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无法接通,实地核查你单位的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没有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确认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自2016年4月成立以来,仅2016年5月至7月集中对外开具和取得发票,进销严重背离,开票金额10400330元,受票金额31324065.8元;你单位增值税仅6月份申报税额,其余月份未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申报信息。你单位短时间内集中大量开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未汇算清缴即走逃失联,不符合企业经营实际。
(三)通过青岛市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及电子底账系统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登记信息,你单位存在大额资金未收未付,银行交易金额与发票金额不匹配,资金闪进闪出的情况,不符合正常经营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5家下游单位(赞皇县腾辉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盛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皓骏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卡珀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克里亚商贸有限公司)的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9642264.8元,虚开税额合计3339185.1元;对你单位从9家上游单位(阿城区玉泉顺发粮油经销部、哈尔滨市阿城区德权物资经销部、五常市牛家镇丽君粮食加工厂、盱眙一品香米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丰鑫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昊米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昊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风顺农副产品经销部、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取得的2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7685156.52元,虚开税额合计3638909.28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44号
青岛友邦盛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UDW9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7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7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76号
青岛友邦盛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UDW9U):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起对你单位(注册及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23层23105室)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内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无法接通,实地核查你单位的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没有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确认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自2016年4月成立以来,仅2016年5月至7月集中对外开具和取得发票,进销严重背离,开票金额10400330元,受票金额31324065.8元;你单位增值税仅6月份申报税额,其余月份未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无申报信息。你单位短时间内集中大量开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未汇算清缴即走逃失联,不符合企业经营实际。
(三)通过青岛市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及电子底账系统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登记信息,你单位存在大额资金未收未付,银行交易金额与发票金额不匹配,资金闪进闪出的情况,不符合正常经营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5家下游单位(赞皇县腾辉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盛源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皓骏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卡珀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克里亚商贸有限公司)的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9642264.8元,虚开税额合计3339185.1元;对你单位从9家上游单位(阿城区玉泉顺发粮油经销部、哈尔滨市阿城区德权物资经销部、五常市牛家镇丽君粮食加工厂、盱眙一品香米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丰鑫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昊米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昊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风顺农副产品经销部、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取得的2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7685156.52元,虚开税额合计3638909.28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7日